佳木斯市女企业家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会员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沈阳市女企业家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保护和促进协会会员之间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根据《沈阳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规定及沈阳市妇女联合会要求,特制订沈阳市女企业家协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二条拥护本商会的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提倡文明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会员企业与员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提倡协会内部精诚团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反对损害他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
第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
第六条严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坚决反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协会建立信息网络,拓展信息渠道,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任何会员不得利用协会网络发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道德、不健康、虚假的信息。
第九条协会会员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方可进行诉讼。
第十条注重调查研究,搞好有关资料的统计工作,各会员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填报企业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按期报送商会。
第十一条协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十二条协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沈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协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协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协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热心协会建设,对协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公约解释权属沈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经2021年6月24日沈阳市女企业家协会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佳木斯市女企业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