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佳木斯市女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JIAMUSI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缩写:JAW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女企业家联合发起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方针,全面开展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坚持面向女企业家服务,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女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女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定广大女性的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在新时代、新目标、新使命、新征程中,带领成员企业将坚定不移地跟党走,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最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佳木斯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佳木斯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佳木斯市通江街268号华强集团6楼。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搭建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联系的平台,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交流创业经验体会,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服务;
(三)针对会员在创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四)关注会员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及论坛会等活动,引导和推动会员企业改革、创新与发展,促进女企业家队伍的成长;
(五)开展地区间、国际间女企业家的交流,促进女企业家与境内外企业的积极合作;
(六)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培训,引导广大女性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女性群体的综合素质;
(七)推动妇女的创业活动,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八)总结推广会员创办企业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发掘、宣传优秀创业典型;
(九)聘请专家对企业家开展项目论证、业务咨询和企业诊断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投融资、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十)密切与各县市区、各行业协会工作联系,加强相互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正当要求,为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十二)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女企业家、创业女性、企业女性管理者以及社会各界优秀的女性代表;
(四)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由常设机构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 月 日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