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女企业家协会收费办法
2018-08-24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协会会费收支管理,促进协会工作,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收缴原则
会费是协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章程收取的款额。收取会费工作是增强会员的协会意识、解决协会活动经费的重要措施之一。会员单位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支持协会工作的重要体现。
二、会费标准
经审议通过,协会按照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所在单位等六个层次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为:会员500元/年,理事1000元/年,常务理事2000元/年,副秘书长2000元/年,秘书长3000元/年,副会长4000元/年,执行会长5000元/年。
三、缴费时间
1.会员单位须在每年 月 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2.新入会的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10天内缴纳当年会费。
3.会员无故不缴会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四、支出范围
会费应当全部用于服务会员单位及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推动佳木斯市女企业家协会的蓬勃发展。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1.服务会员单位;
2.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所需经费;
3.组织开展佳木斯市女企业家协会公益性活动;
4.开展培训、交流和研讨活动;
5.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编辑、出版协会版物;
6.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佳木斯市女企业家协会服务 体系网络;
7.研发和实施面向佳木斯市女企业家协会的项目;
8.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先进;
9.符合有关法规的其他支出。
五、禁止支出范围
协会秘书处在使用会费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遵守会计制度和以下准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控制会费开支,重大开支须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2.不准将与佳木斯市女企业家协会无关的业务列为会费支出;
3.不准使用会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5.不准截留会费,违规设立“小金库”;
6.不准用会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六、会费公开
1.按照团中央有关财务审计要求,每年进行秘书处财务审计,向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和会费使用情况。
2.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公开会费使用详细信息,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3.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